法官擅自不依序处理如何确保归责不过不及维护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
法官擅自不依序处理如何确保归责不过不及维护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因果关系,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归结工作,与维护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维护社会正义,如果该法律规范本身具有正义性合理性的话。
然而,就在这“521”“地动山摇”的日子里,我们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还是缺乏这一自觉性,继2008年4月2日和3日的突袭诉讼后,又坚持不渝地违背依照事先宣告且合法特别适合于本案再审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的程序,在我据理力争之下,被迫给我伍分钟陈述后,不知是不尊重对方的“最后陈述”权利,还是与对方是“朋友”的原因,再次跳过特别适合于本案再审的紧接“依序询问当事人最后意见”的“合议庭评议”程序,进行“当庭宣判”,作出了无法令当事人心安理得心服口服的必然损害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判我胜诉的假判决。
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我们深受腐败困扰的法治环境下依法办事。从听到的郭勇忠审判长宣告的假判决中,我当场就听出了其本可在行正当程序之下可以彻底避免的归责错误:将显然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规制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关系的拖欠工资的拖延法律责任,过度擅自强加给对方,而对方因借故拖延的欺诈败露,致“协商不成”法律事实发生后,又采取的自调解起直至2007年10月29日本案再审第一次庭审始终不渝坚持的借故拖延“不是拖欠工资法律主体不是本案合资格主体(因而也就不是法律责任主体)”的瞒上欺下的更严重的拖欠工资的拖延责任,却不归结为为对方责任主体,甚至还视而不见地把对方的“免责”事由,颠倒黑白地归咎于我不要“工资”。令人难以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众所周知,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性强制性,就在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否则,就不是法律,而或是道德或习惯或宗教规范了。且生自对法律义务的违反的法律责任,是国家特定机关人民法院行使不可放弃的公权力否则就失职的存在依据。直接关系到对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或破坏,在所寄的法律规范具有正义性合理性的情况下,其实施到位与否还关系到社会正义的伸张或压抑,自然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基础,不稳固不确定不可期待,必然是社会稳定严重祸害,出自国家必然是祸国殃民。而程序,只有程序,才是保证其正确实施最可靠的保障。
奇怪的是,在我最近以来的几乎不断的“积极配合”反复强调本案再审应当认真记取一审二审依违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直接言辞原则的正反教训,明确提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第六条规定,不多也不少地面面俱到地透彻见底地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宣告,依法(程序)克服“审者不负判责、判者不审”弊端等等既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又配合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干扰的努力下、市信访领导也明确支持“按程序办”的切实主张,“512”那天还向审判长和人民法院院长提交了帮助及时纠正有关差错的书面申请。但可以肯定是欺诈本到人民法院的事又发生了,且人民法院的正当努力也遭漠视。人民法院法庭活动电子屏幕显示:人民法院安排的这次开闭庭时间是:16点到18点,可之许伍分钟最后陈述的庭审,只进行了34分钟时间;人民法院确认的本案案由依法和事实案由写明是“劳动合同纠纷”而郭勇忠中午从法院打来的电话中,还在为有弄虚之嫌的违反普通逻辑“概括过宽”且有同意反复的“劳动争议纠纷”,同我争辩不休,第二打来电话只向我强调下午假宣判的“过度”归责的“又可补偿还可赔偿”,“不及”归责擅自替对方“免责”的内容却闭口不提,又让人产生搞突袭毛病不改的合理怀疑。
在我眼里,勇忠老弟真的给腐败吓倒了吓疯了!
好在“在当前中国,信访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